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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20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原   告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嘉華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  告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貳拾陸萬元,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陸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9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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