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79號
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瑞斌
訴訟代理人 高婉容
張家倩
訴訟代理人 彭國棟
被 告 樺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維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
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