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34號
原 告 張秋燕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融琦國際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
壹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
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