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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2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34號 原   告 張秋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融琦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壹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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