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34號
原 告 張秋燕
被 告 融琦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月雪
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
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
月18日寄存於原告
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
分局迴龍派出所以為送達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
,於同年10月28日發生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
附卷可稽
,其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