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24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清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
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8 日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
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
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