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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2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原   告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楓惇 被   告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0,000 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80 元,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,980 元,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,其溢繳部分500 元,應予返還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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