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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2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 原   告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楓惇 被   告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 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「…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 480 元,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,980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…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用3,480 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,裁定亦有前揭規 定之用。 二、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、第23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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