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21號
原 告 時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英
訴訟代理人 黃楓惇
被 告 喔寶口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 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「…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
480 元,
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,980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…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用3,480 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,裁定亦有
前揭規
定之
適用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
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、第23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