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度北簡字第12592號
原 告 劉武憲
被 告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陳立怡律師
吳芬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臺南地院以105 年度消字第3 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
停止訴訟程序(下稱原裁定)。
經查,
前揭民事事件業已終結,有該民事判決
可稽,是
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,
爰依職權將原裁定
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