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
上 訴 人 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 一人
法定
代理人 陳璽文
被
上訴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
被上訴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
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0條、第442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106年2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
,依
上開說明,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,第95條,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