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
原 告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志樺
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
律師
安玉婷律師
許恬心律師
被 告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
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
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