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永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顏智美
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黃煌洲
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
零伍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