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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3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永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黃煌洲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 零伍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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