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33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啟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昌榮資訊顧問
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杬湰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
民國106 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,應繳第二
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