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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36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3630號 原   告 昇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  告 蔡景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,並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 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: 一、被告經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與原告簽訂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 系爭契約),雙方約定由被告提供國瑞廠牌、型式ACV41C-J EPNKP 、西元2007年7 月出廠、排氣量1998CC、引擎號碼1A ZE054070號之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,由原告以系爭車輛向 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碼000-00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0 面、行 車執照1 枚,交由被告營業使用,依約系爭車輛應參加定期 檢驗,被告並應按時繳納管理費及強制保險費等費用。詎系 爭車輛未按時於105 年6 月20日參加檢驗車輛,且被告自10 4 年5 月20日起至105 年10月20日止,積欠原告新臺幣(下 同)33,165元(行政管理費22,800元+罰單580 元+逾期驗 車罰單1,300 元+強制險2,300 元+停車費3,390 元+ETAG 高速公路通行費2,795 元=33,165元),經原告屢次催討, 被告仍置之不理,爰以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 思表示,並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、北投奇岩郵局 第000054號存證信函、欠款明細表、停車費催繳通知單、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,並給付原告33,165元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前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 行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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