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50號
原 告 皇欣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志義
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
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俊杰律師
被 告 恒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明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
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