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8號
上 訴 人 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秀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萬祿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,6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