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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4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8號 上 訴 人 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萬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,6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,8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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