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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4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原   告 華妃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27,000元,應繳裁判費3,5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3,0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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