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4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 原  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   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 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,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,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 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