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4626號
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宗全
被 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
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
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,應繳
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,
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玖
佰捌拾肆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