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28號
原 告 林鈺真
訴訟
代理人 林謝美梅
被 告 陳秀美
被 告 慶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晏慶
訴訟代理人 張羽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
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