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
原 告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
件,原告起訴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
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