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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4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 原   告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 件,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,扣 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 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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