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
原 告 曾俊源即心生活創意企業社
被 告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豐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 元,
應繳納裁判費5,400元,原告僅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
所餘4,900 元未據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以105
年度北簡字第14869號裁定,限原告於收受
上開裁定後3日內
補繳,該裁定業於105 年12月16日寄存於原告
住所地之警察
機關(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)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1紙、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
附卷
可稽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