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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5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5086號 原   告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被   告 裕權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 ○ 弄○ 號12樓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可稽,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、第2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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