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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5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(原名國泰光電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鄭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美品牌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 2,31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 )如數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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