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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5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63號 原   告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浩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,此為必備之程式;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姓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其 起訴狀頭固載為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」,然內容復主張欲 討回新臺幣18萬6,000 元之代墊款項等語,致本院無從特定 其聲明內容究竟為何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並 於同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 原告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,其起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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