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63號
原 告 菲力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德浩
上列原告提起
第三人異議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,此為必備之程式;
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
被告姓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其
起訴狀頭固載為「提起第三人
異議之訴」,然內容復主張欲
討回新臺幣18萬6,000 元之代墊款項等語,致本院無從特定
其聲明內容究竟為何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
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並
於同年11月3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然
原告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資料在卷
可憑
,
揆諸前揭說明,其起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