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
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
肆萬伍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