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
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坤炎
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
被 告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吳孟真
被 告 洪伯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
訴訟費用「新臺幣壹仟陸佰
陸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元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,更正如附
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
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
附表: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
裁判費 1,660元
第一審證人旅費 3,604元 被告吳孟真預繳
合 計 5,2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