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5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  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  告 璟碩營造有限公司  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孟真 被   告 洪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「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元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計算書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,更正如附 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660元 第一審證人旅費 3,604元 被告吳孟真預繳 合 計 5,264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