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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   告 張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相源 被   告 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演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,而被告所在 地設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11樓之16,有被告之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,且本件所涉租賃物所在地 亦在桃園市,有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佐,依前揭說明,本件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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