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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2230號 原   告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光華 被  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依兩造簽訂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3條約定:「如因 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之法院」,有原告提出之駐衛保全服務書在卷足憑,是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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