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2230號
原 告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光華
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依
兩造簽訂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3條約定:「如因
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之法院」,有原告提出之駐衛保全服務書在卷
足憑,是
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
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