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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2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原  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      林仕文律師       伍思樺律師       武麗玲       宋秀香 被   告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炳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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