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
原 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永鴻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
律師
林仕文律師
伍思樺律師
武麗玲
宋秀香
被 告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姜炳煌
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
參 加 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
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