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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2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2768號 原   告 吳秀雄       吳素月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麗惠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麗惠、新機感有限公司將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半段房屋遷讓返還原告,並請求被告謝麗惠 、李少樸連帶給付違約金不當得利,原告雖提出系爭房屋104 年房屋稅繳款書,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 ,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 內,提出系爭房屋於104年12月1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(如 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),以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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