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
上 訴 人 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周紀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96,5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7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