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99號
原 告 泰華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秀麗
被 告 蘇泉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元後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
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
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