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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2799號 原   告 泰華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被   告 蘇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後,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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