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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2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2851號 原   告 烘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捷燦 被  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元盟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叁拾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,應繳裁判費叁仟肆 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 貳仟玖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3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3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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