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285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連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烘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伍仟壹佰參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