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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058號 原   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被   告 鄭希凱 訴訟代理人 陳敬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錄製On My Way教學 影片合約,請求損害賠償,依前揭合約第10條:「……;雙 方履行本合約訴訟時,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(已改名為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)為管轄法院。…。」之約定,雙方合意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 款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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