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58號
原 告 天下教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愛珠
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
被 告 鄭希凱
訴訟代理人 陳敬暐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
兩造間所簽訂之錄製On My Way教學
影片合約,請求損害賠償,依
前揭合約第10條:「……;雙
方履行本合約訴訟時,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(已改名為台灣
新北地方法院)為管轄法院。…。」之約定,雙方
合意由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
款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