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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0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原   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 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9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9,11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 3   月  10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3 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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