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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0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 原   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補繳39,11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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