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7號
原 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淑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
6 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9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39,11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
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
易庭詢問簡答表
可參,其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