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
原 告 宇環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國強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
律師
黃建誠律師
陳士綱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咪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Logo五金片五○○片、墊
片四九九片、織標四九四片、蝴蝶片五○五片、織帶六○○Y等
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以查報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加計新臺
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
所定費率,於扣除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後,
按訴訟標的價額
補繳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
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
必備之程式;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得
依職權調查證據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、2、3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如起訴
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191,636元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返還原告Logo五金片500片、墊
片499片、織標494片、蝴蝶片505片、織帶600Y(下合稱系
爭配件),此
乃一訴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
違約金、損害賠償
,並返還系爭配件,有
起訴狀1份附卷
可按,依
上開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及原
告請求給付
懲罰性違約金、損害賠償之總額合併計算,
惟就
訴之聲明第二項並未陳報系爭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致本
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
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