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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原   告 宇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強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      黃建誠律師      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咪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Logo五金片五○○片、墊 片四九九片、織標四九四片、蝴蝶片五○五片、織帶六○○Y等 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加計新臺 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所定費率,於扣除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後,按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 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備之程式;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、2、3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 191,636元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返還原告Logo五金片500片、墊 片499片、織標494片、蝴蝶片505片、織帶600Y(下合稱系 爭配件),此乃一訴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、損害賠償 ,並返還系爭配件,有起訴狀1份附卷可按,依上開規定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及原 告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、損害賠償之總額合併計算,惟就 訴之聲明第二項並未陳報系爭配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致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 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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