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宇璟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國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咪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,查上訴人上訴部分
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,76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