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咪歐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璟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,查上訴人上訴部分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27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 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