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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海洋藝術館股份有限公司  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科引 被   告 陳三發       陳科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英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3,5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665 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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