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海洋藝術館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陳科引
被 告 陳三發
陳科引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英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3,55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1,665 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