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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3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3978號 原   告 美麗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陳尹喆 被   告 順成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官明 訴訟代理人 姬雅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1,386元,應繳裁判費3,97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,470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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