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3978號
原 告 美麗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明潭
訴訟代理人 陳尹喆
被 告 順成食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官明
訴訟代理人 姬雅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
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1,386元,應繳
裁判費3,97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3,47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