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
原 告 施賢傑
訴訟
代理人 范呈楷
律師
楊鈞國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利益償還
請求權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元,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