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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4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利益償還請求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賢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利益償還請 求權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 下同)276,300元,應徵裁判費4,4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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