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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4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退回未使用之課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4618號 原   告 李郁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美傳奇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退回未使用之課程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 之聲明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又起訴,應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 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4款、 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:「被告應退回未使 用之課程。」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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