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4618號
原 告 李郁淇
上列原告與
被告伊美傳奇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退回未使用之課程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
訴
之聲明)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又起訴,應以訴
狀表明
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
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4款、
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:「被告應退回未使
用之課程。」
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核與前開
應備程式不合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