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淳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尾
訴訟代理人 甘宥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5,200元,應
徵上訴審
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