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07號
原 告 寶利威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志湍
訴訟代理人 陳思源
陳銘漢
被 告 海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潯生
訴訟代理人 吳心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
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