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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5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5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二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國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,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,然所免納裁判費範 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,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,已 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,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辦理(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參照),是本件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(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,9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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