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55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5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金儀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26,000元(計算式:22,000元+ 4,000元=26,0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