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89號
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
被 告 正廣鋁材行
法定代理人 蕭金月
訴訟代理人 吳典彥
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廣鋁材行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
伍萬壹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