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5589號
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
被 告 正廣鋁材行
法定代理人 蕭金月
訴訟代理人 吳典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
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
105年5月6日送達原告,經其
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錫欽